







附件1
甘肅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證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證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證服務收費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公證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按價格管理權限,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以公證機構提供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根據辦理公證事項所需人數、時間和疑難、復雜及風險程度,按照有利于公證事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公證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計時收費一般適用于招標投標、拍賣、開獎、公司會議、抽簽等現場監(jiān)督類公證服務和保全證據公證服務。
第七條 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和事務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一)合同、繼承、受贈、遺贈;財產分割;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委托、聲明、單方贈與、遺囑、保證、訂立公司章程、認領親子;招標投標、拍賣、開獎、公司會議、抽簽、搖號等公證事項。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戶籍注銷、國籍、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資格、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事實、監(jiān)護權、財產權、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票據拒絕、選票、指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無檔案記載;保全證據。
(三)執(zhí)照、證書;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節(jié)本、譯本與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記、保管,代寫法律文書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公證法律咨詢和代辦服務。
第八條 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另行支付:
(一)當事人委托鑒定、檢驗檢測、評估、涉臺副本郵寄、翻譯等費用。
(二)公證機構到公證執(zhí)業(yè)場所
外辦理公證、在公證機構以外送達公證文書等所需的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應由當事人舉證的事項,但當事人因舉證有困難,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取證發(fā)生的費用。
(四)確因辦理公證需要,由公證人員進行專項調查所產生的費用。
(五)辦理遺囑、保全證據等公證產生的攝像、刻錄光盤、沖印照片等費用。
(六)依當事人要求上門受理公證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第九條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并出具合法的票據。
公證機構向當事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當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公證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以與當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
第十一條 已經受理的公證事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當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因當事人提供偽證或者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已經受理的公證事項,當事人主動要求撤回的,公證機構減半收取公證服務費
,最高收取費用不得超過2000元。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辦理與撫恤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勞工賠償金、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有關的公證事項,本人經濟困難確需減免公證服務費的,可以申請公證法律服務援助。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相關的公證服務費用。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免收公證服務費。
第十三條 因公證服務收費發(fā)生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明碼標價制度,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或網站首頁公示公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降低公證服務成本,為當事人提供方便優(yōu)質的公證服務。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fā)現公證機構有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證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證服務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引導公證機構自覺規(guī)范自身收費行為,嚴格執(zhí)行公證服務收費政策,對違規(guī)亂收費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發(fā)展改革委和甘肅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肅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一、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合同、協(xié)議
1.證明合同: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25%收?。怀^50萬元不滿500萬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超過5000萬元不滿1億元(含)的部分,按0.05%收??;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2.證明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xié)議、遺產分割協(xié)議、共有財產約定和分割協(xié)議,以及其他以財產分割為內容的協(xié)議,每件收取500元。
3.證明離婚、撫養(yǎng)、贍養(yǎng)、監(jiān)護、勞動(勞務)、寄養(yǎng)、遺贈扶養(yǎng)、解除收養(yǎng)關系、出國留學等協(xié)議,以及其他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協(xié)議,每件收費200元。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按照證明合同(協(xié)議)收費標準并加收20%的費用執(zhí)行。
(三)證明遺囑,每件收取500元。
(四)證明委托、聲明、保證、認領親子,每件收取200元。
(五)證明財產繼承、接受遺贈、贈與,按受益額比率收費:
20萬元(含)以下的按不超過1.2%收?。怀^20萬元不滿50萬元(含)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0萬元不滿500萬元(含)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受贈的,減半收取。
(六) 證明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交易行為:標的額10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每件收取2500元;超過1000萬元不滿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01%收取;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005%收取。
(七)證明開獎、抽簽、公司會議、訂立公司章程等現場監(jiān)督類公證事項,每件收取2000元。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國籍、戶籍注銷、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違法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權、收入
狀況、納稅狀況、選票、指紋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每件收取150元。
(二)證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監(jiān)護權、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事實、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票據拒絕、查無檔案記載,每件收取300元。
(三)保全證據
1.保全證人證言、書證、當事人陳述,200元/小時收取,不足30分鐘的減半收取,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2.保全物證、視聽資料,600元/小時收取,不足30分鐘的減半收取,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3.保全行為過程和事實,800元/小時收取,不足30分鐘的減半收取,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4. 保全電子數據,1000元/小時收取,不足30分鐘的減半收取,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證明證書、執(zhí)照,每件收取150元。
(二)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每件收取150元。
(三)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每件收取80元。
(四)當事人辦理涉外公證時,要求同時證明該公證書的譯文與原文相符的,按照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四、依法辦理的其他事務
(一)抵押登記,登記額10萬元(含)以下的,每件收費100元;10萬-100萬元(含),每件收費200元;100萬元-300萬元(含),每件收費300元;300萬-500萬元(含),每件收費500元;500萬元以上,每件收費800元。
(二)提存,按標的額的0.3%計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三)保管遺囑,每件每年收費30元;保管與公證事項有關的物品、文書、票據、憑證、有價證券等,每件每年收費10元。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合同(協(xié)議)每件收費300元,其他文書每件100元。
(五)代辦登記、認證,每件收取60元。
(六)提供公證法律咨詢,每次30元。
五、擔任公證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申請人和公證機構協(xié)商收取費用。
六、翻譯費,英文翻譯、打印全套服務,每千字符60元,不足一千字符按一千字符計算。
七、公證書副本費,每份10元,有譯文的加收10元。
八、查詢公證檔案,每卷每次30元。
九、未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其他公證事項和法律事務,比照最相類似的項目收費,無法比照的,由申請人與公證機構協(xié)商確定費用。









